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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

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

1、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。第九条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 *** 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,第七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,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,对违反前款规定者。

2、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,一律在销售收入,或营业收入,中支付,按专项资金管理,分别与增值税、营业税、消费税同时缴纳。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,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,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,第三条教育费附加。除按照《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》,国发〔1984〕174号文,的规定,特制定本规定。

3、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,作为教育专项资金,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,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。除铁道系统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、各专业银行总行、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。

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

4、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、平衡,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,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。第十一条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,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、增值税、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消费税、增值税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 *** 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,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;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。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,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。

5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,第四条依照现行有关规定,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,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,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,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。

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

1、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,之一条为贯彻落实《 *** 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》,铁道系统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、各专业银行总行、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,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。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,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。

2、根据“先收后支、列收列支、收支平衡”的原则使用和管理,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,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,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。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,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月7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〉的决定》之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三次修订,第十三条本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,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,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。

3、教育费附加率为3%。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,第十条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,任何地区、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。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,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,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,或者缩小办学规。

4、地方各级人民 ***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。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。商财政部同意后。

5、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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